域名的广义知识产权性与限制商标权滥用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1 来源:互联网
系统(域名系统)开发之前,只不过是一串有规律的数字罢了,很难说包含了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在内,而且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本不具备识别性的特征,你无法根据这一串数字搞清楚自己将要访问的站点是美国白宫还是一家玩具厂。6因此这时候的域名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在DNS系统应用之后,域名与IP地址并无绝对的关系,IP地址可以无限的变化,但域名仍可以依旧保持不变,此时的域名作为特定组织或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标志包含了价值性的特征。一个被公众所熟知的域名随着点击率的上升,随之而来的则是各种利益。其与商标权十分相象,在一个标志上附载了所有人的金钱和智力投入。当中文域名注册的推行后,企业完全可以将中文名称申请注册为域名,从而使域名和网下的企业名称达到完全同一的状态。

 

非企业域名由于不具备或不宜进行市场化的定位和发挥商业化的作用而不发生商业标识作用。

 

㈡传统知识产权属性与域名属性非一致性的冲突

 

许多学者试图从知识产权的属性上来分析域名的属性,但知识产权属性是什么本身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但一般民事权利(财产权、人身权)也具有专有性;不同的人同时对同一知识产权客体享有权利的现象客观上早已存在。比如商业秘密的共有在事实上不可避免。就地域性而言,各国社会制度和政治经济的不同各国有关所有权的内容、效力取得与丧失的条件的法律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有形财产也具有地域性。而商标权只要续展就可以永久的享有,时间性对知识产权而言也不具有代表性。7“公共领域保留”便意味着对著作权和专利权在时间和范围上的限制。

 

特别就域名而言,由于网络是一个无国界的虚拟空间具有世界性的特点,域名一旦注册成功,便成为网络空间没有国界的、唯一地址的、注册人成为绝对的所有人,这种专有性只是纯粹的域名注册技术导致的一个结果,与法律上的专属性无关。如果套用传统对知识产权基本属性的看法来认定域名属性的话,难免有生搬硬套的嫌疑。

 

由于人们对域名基本属性长期以来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域名纠纷的处理中往往会夸大了域名侵权的程度和范围,造成了域名纠纷的“法律泡沫”。既然域名集地址性和标志性于一体,我们就不能过分夸大域名的标识性而遗忘其地址性。随着网络用户可利用的网络资源定位方法的增多,域名的商业标识的价值一般是通过非域名化运作的结果。

 

㈢域名属于广义知识产权的范畴

 

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品种权等各项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部分。可见,不管是广义的知识产权还是狭义的知识产权,都未明确的将域名权包括进去。

 

但这并不意味着域名权和知识产权就没有联系。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对知识产权所下的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科学发现

 

-工业品的外观设计

 

-商标、服务标志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

 

-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

 

其中第八款的“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从事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权利”显然将域名给包括在内了。因为域名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已使各国立法将其作为在商业竞争领域打击不正当竞争、保护智力活动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了。我国既然对该公约表示接受,就应该在理论上将域名纳入为广义知识产权的范畴。

 

二、域名对商标的相似性混淆

 

商标权和域名权的冲突,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商标权和企业性组织名称权的冲突。而两

 

者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域名系统的技术本身和域名注册规则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造成的。8和商标权不同的是,《商标法》中对商标权的保护采用了相似性禁止原则,而域名注册则无此种限制,根据19976G9A与法同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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