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域名具有广义知识产权性,由于人们并没有深入的探究域名纠纷内在本质,在域名侵权的问题上存在不当的认识。本人认为域名与商标是否存在相似性混淆是域名侵权的前提(驰名商标除外),但过高的商标保护水平并不适用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且驰名商标的权利不应该延伸到无限的网络,否则商标权滥用的法律泡沫将不可避免。我们应该权衡不同利益的关系,体现出公平性和效率性,防止某项权利的行使过度。
『主题词』域名 广义知识产权性 相似性 域名纠纷 商标权滥用 法律泡沫
在计算机的发展历史上,曾经历过三次较大的变化。第一次是大型计算机的研制成功,它代表着数字化时代的开始;第二次是个人计算机的普及,它代表着数字化时代进入生活;随着因特网的兴起,这种连接世界的网络摒弃了物理载体转而对电子媒体进行大规模的使用,其影响可称得上是第三次革命。这种革命并不对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商标的类型以及国家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过多的考虑,而是以一种极其精确的数字、英文代码来作为衡量标志。因而,因特网的产生向社会尤其是向社会法律制度,提出了强大挑战,其全球统一性对现存知识产权法律体制构成了猛烈的冲击,它要求现存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必须进行较大的改变。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它商业标识保护、商品化形象乃至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它必将引发(而且已经引发)诸多与传统保护有所不同或根本不同的问题。就其本质而言,网络也属于一种资源。而其上的域名就是用于表示某个计算机的一长串字母的缩写。与真实世界不同,商家在网上的定位能且仅能通过域名完成。即使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取得和使用某一名称,甚至将这一名称注册为商标,都不能自动将这一名称在网络虚拟世界上使用。此时,域名就起到一个网络导航的作用。因而它被广泛地用来作为一种商业标识符号,一种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具有现代意义的企业深刻认识到网站作为发展电子商务的基本手段的巨大潜在价值,因此总是尽可能使用其依法取得的商号、商标或其他特别标志作为域名,以期形成全方位的企业形象,拓展业务,毫无疑问,域名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应。1
一、域名具有广义知识产权性
㈠域名属性的不同认识
域名是一个全新的问题。《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采用了①申请在先原则②个人不得申请注册域名原则③公共秩序原则④禁止交易原则⑤在先权利优先原则⑥联络信息真实与完整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在《关于审理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中指出“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个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域名方面的立法和官方解释对域名抱的是谨慎的态度,但毫无疑问是将其作为一项权利的客体来看待的。关于域名的属性,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意见:
①域名是一种企业名称2
②域名是与商标商号并列的一种商业标记3
③域名是一种新的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4
④企业性域名和企业名称或商标具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基本上可归类于传统的知识产
权。而非企业性域名则属于人身权的范围5
笔者认为从知识产权的轨迹来看,它呈现出一种日益雄壮的趋势,早期著作权的保护领域早已被突破。例如,专利权的客体范围,从最初的专利发明扩展到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以及保护植物品种微生物等;商标法也有首先关注“可识别性”发展到加强保护服务商标与驰名商标。可见传统的知识产权早已不能概括现有可体的范围,采用广义知识产权的概念势在必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具有开放性的特征。
作为民事权益无非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几大类别。域名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初期,在DNSVpv与法同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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