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深圳A公司于1997年11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特殊形状的光盘及其制作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于1999年5月26日公开,2003年6月1日被正式授权,专利号为:ZL97114XXX.2。
2003年10月8日,深圳A公司就该专利侵权一案向我所申请调解,在其请求书中称,河北B公司未经许可,大量生产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与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制造出的产品相同的侵权产品,起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河北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00万人民币。
我所收到申请后立即与河北B公司联系,B公司当即表示愿意接受我所的调解,并指定我所的一名调解员。我所根据深圳A公司与河北B公司指定的调解员于2003年10月10日正式组成调解庭调解此案。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庭通过了解:在ZL97114274.2号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讲到,一种特殊形状的光盘,其特征是通过模压、切割、铣洗的方法加工而成的非圆形薄片。侵权产品是一种异形光盘(非圆形光盘),从表面上看与深圳A公司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产品完全相同,其技术特征也完全落入权利要求书中的保护范围。并且深圳A公司公证购买了河北B公司的侵权产品、对其网站上的广告宣传进行了证据保全。有河北B公司的20条流水生产线的照片(其中15条是模压生产线、5条是切割生产线),咨询光盘生产行业的专家,15条模压生产生产线每天至少可以生产70万片异形光盘,5条切割生产线每天至少可以生产10万张异形光盘。在深圳A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就有河北B公司2亿片异形光盘的承揽加工合同,而深圳A公司生产每片非圆形光盘的利润是0.4元。河北B公司对其20条生产线和2亿片异形光盘的承揽加工合同都予以认可,但不认为是侵犯了深圳A公司的专利权,其理由是,模压和切割都是一种普遍的机械加工方法,况且在深圳A公司申请专利之前就有北京C公司已经生产出的切割机,这种切割机目前就在其公司生产线上做光盘切割之用,还有德国D公司早在1985年就申请异形光盘的发明专利,在20世纪90年代初欧洲市场上就出现了异形光盘。因此河北B公司认为其是利用公知技术,而非侵犯深圳A公司的专利权。
这是一起复杂且索赔标的巨大的专利侵权纠纷案。调解庭首先对ZL97114274.2号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全面的检索查新,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局检索报告,在该报告中确实引述了德国D公司在1985年的专利申请书和授权书,但德国D公司的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保护的范围只限于切割方法。同时两位调解员(一位是资深的知识产权法专家,一位是前国家专利局审查员)也对ZL97114274.2号专利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之后分别与深圳A公司和河北B公司进行调解。当调解员向深圳A公司讲到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受法律保护是不争事实,但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过于宽泛,使得该专利的稳定性不够强,双方都是同行中人,如果进行专利实施许可,有利于双方在以后的生产经营中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深圳A公司表示也注意到这点,况且河北B公司是大型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与其打专利侵权诉讼,对于最后的判决期限很难确定(我国就有长达5年之久的专利诉讼案),愿意对河北B公司进行专利实施许可。调解员与河北B公司进行调解沟通讲到,就目前所提出的证据来推翻深圳A公司的专利权是比较困难的,作为一家大型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被相关媒体披露标的巨大的侵权案件,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相当的影响,如果双方眼光朝前看,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岂不是双赢。最后,深圳A公司和河北B公司都接受了调解员的建议2003年10月25日在调解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
1、 河北B公司向深圳A公司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人民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
2、 深圳A公司许可河北B公司实施ZL97114274.2号专利周期为5年,每年的专利使用费是人民币150万元,具体事宜有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
3、 付款时间:本和解协议签字之日起3天内,由B公司向A公司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
4、上述各项如期完成后,A、B公司有关专利侵权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全部了结,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要求或索赔;
5、双方必须遵守和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为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6、本案调解费由当事人双方自愿给付。
据此,我所制作调解书一式三份,了结此案。
(因调解需要保密的原因,在此对公司的名称都采用大写字母来替代)
点评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知技术与专利侵权。调解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对调解员的专业水平要求极高,作成是否侵权的判断需要调解员精深的专业水平。在本案中,我所的两位调解员都是这行业的专家,因此首先就在当事人双方树立相对的权威,其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报告和专家分析意见明确的向双方传达了中立第三人的建议(某律师楼),这是该类案件调解的一种策略。因为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案件是专业性很强、知识水平比较高的案件,特别是在目前阶段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推广和研究还不十分普遍的情况下,很多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都比较迷茫,通俗的说就是底气不足,这时候的专家意见显得非常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从不提起公知技术和专利权有效性,而是说出自己的建议,正是调解员明确的表达自己的建议的做法为案件的调解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很多人认为,通过诉讼都难以解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能靠调解解决简直是天方夜谈。但本案的调解成功就恰好推翻这一观点。通过分析本案的调解过程,笔者在此总结了调解方式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几点优点:①速度快,本案从受理到调解成功结案共15天,这在任何的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中是难以实现的;②手段灵活,本案双方由“仇家”到“亲家”的过程充分体现了调解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灵活性,由“要求赔偿”到“实施许可”的转变,展现了该类案件的特点,同时满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③节约成本,象本案主张1000万的标的案件,如果向法院诉讼,单案件受理费就近10万元,这就是当前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特点------耗时间、耗金钱;④搁置争议,促使合作,本案巧妙的运用促使专利许可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从对立的争议走向共赢合作,这是本案的一个亮点,这种解决方式值得在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