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杀仇人致其跳河溺死 主犯被判15年
作者:编辑 发布时间:2007-05-21 来源:苏州法律网

    因与马某有矛盾,赵某邀约6人持刀追砍马某,致其跳水溺亡。7月21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主犯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从犯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其余五人另案处理),并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6.4万元。

    赵某曾与被害人马某产生矛盾,后又听说马某放风要“搞”自己,于是产生报复念头。2003年8月14日晚7时许,赵某得知马某在本市紫云街后,即邀约李某等人乘“面的”赶往紫云街,并在“面的”上发给每人砍刀一把。车行至紫云街赵某看到马某后,被告人一伙下车持刀追赶马某40余米,马某被逼跳入涵闸河内,被告人等逃离现场。同年8月16日,马某的尸体在涵闸河内被发现。经鉴定,马某系溺水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等虽然没有直接伤害被害人身体,但被告人赵某、李某等为报复他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持刀追赶他人的行为,并致被害人溺水死亡的后果发生,被害人跳水后死亡与被告人等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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