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
③证人冯溯(欧亚实业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证言,证明2001年7月从香港汇入上述四公司资本金帐户共计港币1.255亿元,在工商银行新北支行结汇后,都转到欧亚农业公司帐户了。
④证人王蔚然(欧亚实业公司项目部副经理)的证言,证明上述四公司的成立及增资的相关情况:我在项目部期间先后办理了四个合资、独资公司。大约在2000年左右,闫闯告诉我要成立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我将成立公司所需的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等材料准备好后报工商局审批。该营业执照是2001年1月8日下发的。2001年6月成立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时,是杨斌告诉我办理的。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2001年初总裁办通知我办理的。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是2001年5月闫闯通知我办理的。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在2001年9月至10月间变更注册资本,增资到美元2980万元。在变更公司的注册登记时,原注册资本金应到位,工商局认可后,才能变更登记。我提供给工商局的吉北泰师验字(2001)57、58、60号验资报告是财务部给我的,后将验资报告、变更材料一起送到工商局。
⑤证人段晓红(欧亚实业公司接待办主管、沈阳万博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沈阳万博商务有限公司是由杨斌出资注册的,其是挂名法人,日常的经营都是杨斌指派人去做。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是由沈阳万博商务有限公司和荷兰欧亚公司成立的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杨斌,其在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没有任职。公司成立和增加注册资本时其在涉及沈阳万博商务有限公司的有关文件上签了字。
⑥证人张育红(欧亚实业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及注册资本港币2200万元的记帐情况: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法定代表人是杨斌,企业类型属中外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最初为300万美元,后来又增加注册资本至2980万美元,按合同约定荷兰欧亚公司原来注册时应出资285万美元,增资后共计应出资美元2965万元;2001年7月25日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实际收到荷兰欧亚公司注册资本金港币2200万元,折合美元283万元,记入实收资本帐户,此款于2001年7月27日转到欧亚农业公司,是以内部往来的科目记的帐。
⑦证人张颂文(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及注册资本金港币1800万元的记帐情况: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是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杨斌,注册资本金开始时是168万美元,后来增资到240万美元,最后增加到2980万美元。到2002年10月止,公司收到荷兰欧亚公司实际投资港币1800万元,约折合美元230万元。此款记在公司的实收资本帐户,后转给欧亚农业公司,以内部往来科目记的帐。
此外,证人林淳伍(沈阳北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因政策不允许外方独资办房地产公司,在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党委书记高文荣要求下,其公司作为成立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所谓中方投资人,协助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公司实际没有出资,不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也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证人高文荣的证言,证明其为办理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让林淳伍提供相关合作材料。
⑧证人张丽颖(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的成立及资本金港币550万元的记帐情况: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是杨斌,成立初期注册资本是70万美元,后增资至2980万美元。该公司实缴资本是550万港币,此笔款转入公司帐户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后转给欧亚农业公司,转出时以内部往来科目记的帐。
此外,证人吴秋玲(欧亚实业公司会计)的证言,证明到工商部门为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延期手续的有关事实。
⑨证人李良琛、冷银锁(均系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副主任)的证言,证明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是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正常的招商引资项目,并没有允许杨斌投入资金后即可转走。证人张涛、许大地(分别系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处长、工作人员)的证言,亦证明上述情况。
此外,证人宋志文(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副处长)的证言,证明辽宁省外汇管理局没有向杨斌等人请求帮助完成引进外资任务。证人吕凡(沈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副局长)的证言,证明其是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外商投资变更审批手续的。
⑩证人黄汉森〔原系香港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证言,证明欧亚农业(控股)公司在香港上市后募集资金的用途:招股说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是投资建设温室,收购沈阳的一个项目。改变用途需要董事会开会研究决定,但没有开过这样的会议,也没有看到过改变资金投向的相关文件。
(3)公安机关依法提取的相关票据和记帐凭证,证明上述四公司验资、注册的港币1.255亿元的来源、去向及相关公司记帐情况。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四份司法会计检验报告,亦证明上述事实:
①沈检鉴会字(2003)6号检验报告证明:用于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验资注册的港币8000万元,是2001年7月30日由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转入;8月3日,该公司又将其转给欧亚农业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沈阳新北支行的帐号,从开户到2002年9月,除8000万元港币转入迅即又转出外,再无其他进款。
②沈检鉴会字(2003)7号检验报告证明:用于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验资注册的港币2200万元,是2001年7月25日由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转入,入帐时记入实收资本科目;7月27日,将该款转给欧亚农业公司,但记帐时不是记减少实收资本,而是记增加内部往来。欧亚农业公司在收到该款后,记增加其他应付款,但不是记应付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而是记应付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沈阳新北支行的港币户从开户到2002年9月,除2200万元港币转入迅即又转出外,再无其他进款。
③沈检鉴会字(2003)8号检验报告证明:用于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验资注册的港币550万元,是2001年7月25日由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转入,记入实收资本科目;7月27日,将该款转给欧亚农业公司,但在记帐时不是记减少实收资本,而是记增加内部往来。欧亚农业公司在收到该款后记增加其他应付款,但不是记应付欧亚温室有限公司,而是记应付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沈阳新北支行的港币户从开户到2002年9月,除550万元港币转入迅即又转出外,再无其他进款。
④沈检鉴会字(2003)9号检验报告证明:用于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验资注册的港币1800万元,是2001年7月25日和8月9日由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转入的,入帐时均记入实收资本科目;7月27日和8月28日,分两次将款转给欧亚农业公司,但在记帐时不是记减少实收资本,而是记增加内部往来。欧亚农业公司在收到该款后,记增加其他应付款,但不是记应付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而是记应付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沈阳新北支行的港币户从开户到2002年9月,除了1800万元港币转入迅即又转出外,再无其他进款。
(4)辽宁省公安厅辽公刑技(文检)〔2002〕163号刑事技术检验报告,证明吉北泰师验字(2001)57号、58号、60号验资报告均系伪造。
(5)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2001年7月、8月港币兑换人民币比价为1:1.0607。
(6)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募集的资金汇入上述四公司的外币资本金帐户是被告人杨斌签的字。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斌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
被告人杨斌在庭审质证时对上述部分证据提出异议或做出补充说明:对证人李刚的证言提出,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没有经营,资金调入由闫闯操作,是为沈阳市引进外资;对证人冷银锁的证言补充说明,和金融开发区没谈任何项目,成立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是为了完成金融开发区外资调入任务;对证人黄汉森的证言提出,黄汉森是董事会顾问,董事会的决议他不清楚。
被告人杨斌的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提出:检察机关的司法会计检验报告只证明港币1.255亿元资金的走向,与指控的虚假出资罪无关。
被告人杨斌的辩护人在庭审中补充宣读了证人李良琛、冷银锁、许大地的证言,证明沈阳市有关部门为了引进外资,由被告人杨斌成立了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公诉人对被告人杨斌的辩护人补充宣读的上述证人证言无异议。
被告人杨斌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虚假出资犯罪,提出如下辩解:关于虚假出资人民币8070万元,不管是借还是走帐,用作注册资本的事实是存在的,但我作为公司主管责任人没有指使他人做这件事,当时我不在沈阳。没有证据证明我指使闫闯伪造证明文件。作为外资企业,用人民币注册就不合法,工商部门不应该批。我回到沈阳后发现这个问题,多次想办法调外资。后四个公司中,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经营,是虚设的公司,其余三个公司后来变更注册资本金为2000多万美元,都是为了沈阳市的外资调入,为沈阳市做贡献。从法律意义上这四个公司确实违法了,但是有原因的。关于造成的危害后果,我们没有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那么多钱,已经支付了85%的工程款,超过合同付款约定,他们起诉拖欠工程款的数额需要核实。
被告人杨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犯罪主体,起诉书表述虚假出资的主体是荷兰欧亚公司,但并未起诉该主体,如果没有确定该法人主体是否犯罪,对其主管人员处罚没有法律依据。2、关于主观故意,根据相关证据,被告人 杨斌或荷兰欧亚公司的上述行为,目的并非诱骗对方同自己交易,使对方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取非法利益;不排除是为某些人创造政绩。这种目的不是虚假出资罪的主观故意。3、关于客观方面,结合本案事实,对照刑法及有关追诉标准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初虽有出资不实,但在法庭调查中,杨斌说他投入 “荷兰村”资金已有人民币7亿多元,远远大于注册资金,大多数在建设经营中运营,控方举证的内容只是调动资金的情况,未反映出被告人杨斌投入资金的总额以及与注册资本总额之间的差额。控方证明的只是大量资金被抽走,但辩方掌握的情况并非是有去无回,否则,控方多媒体示证所反映出来的巨大的“荷兰村”项目就难以做出解释;案发前“荷兰村”的资产状况并非资不抵债,没有证据证明给股东和债权人造成现实的、直接的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斌与谁合谋虚假出资或因此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以及利用虚假出资进行违法活动。4、控方举证所反映的实际是虚报注册资金的问题,注册资金能否到位和是否真实,与虚假出资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刑法规定虚假出资罪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保证出资者所设立的公司能够HRA与法同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