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2200亩土地中的667亩作为股份,其余土地为投资。1999年底,靓马集团将其拥有的股份转让给杨斌,股份转让款人民币3000万元分三年付清,2000年杨斌已付人民币1000万元。2001年4月3日,靓马集团与杨斌重新签订了有关土地的协议,将上述提到的2200亩土地一次性转让给欧亚实业公司,欧亚实业公司按照协议需分期付给靓马集团地上物动迁、劳动力安置及土地补偿费共计人民币1.72亿元,杨斌仅兑现了2001年的分期付款额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还证明,2000年10月,小韩村与欧亚实业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小韩村转让土地199.36亩,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2392.32万元。欧亚实业公司已付给小韩村人民币1171.16万元,还欠人民币1221.16万元。欧亚实业公司欠靓马集团和小韩村土地转让费等总计人民币1.5亿余元。
此外,工商部门提供的验资证明书一份,证明靓马集团以土地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
②证人许万华(中农房公司总经理)的证言,证明其公司与杨斌的荷兰欧亚公司、靓马集团组建欧亚实业公司,合同约定中农房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万元,占股本额的25%,后经三方的认可,实际出资人民币600万元,占股本额的5%。2000年4月,经三方协商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中农房公司和靓马集团正式从欧亚实业公司退股。但是杨斌并没有按股份转让协议返还中农房公司上述款项。
此外,相关的记帐凭证及收款收据16份,亦证明中农房公司出资情况。
③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欧亚实业公司民事诉状一份,证明欧亚实业公司拖欠其人民币1.64亿余元工程款的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杨斌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
被告人杨斌在庭审质证时对指控其利用广东英豪公司人民币7150万元资金“走帐”的事实无异议,但对部分证据表示异议:对证人陈忠联的证言提出,美元60万元不是他们为其垫付的;对证人王晖的证言提出,其没让她将港币记入实收资本帐户;对验资报告中的三份假证明文件提出,其不知道是谁做的,也没指使谁做;对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欠工程款的事实提出,其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因工程尚未验收完毕,按照合同,欠也是合理、合法的。
被告人杨斌的辩护人在庭审质证时提出:有关虚假证明文件的书证不能证明是被告人杨斌伪造,涉及的验资报告与注册资本有关,不能证明虚假出资方面的事实;欠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款是民事法律关系,与本指控无关。
2、虚假出资港币1.255亿元的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12月至2001年7月,被告人杨斌以荷兰欧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先后与沈阳万博商贸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北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独资成立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并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按照合同规定,荷兰欧亚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四公司实际认缴出资共计美元1583万元。
2001年7月19日,被告人杨斌担任董事会主席的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7月23日至8月9日,按照杨斌授意,欧亚农业(控股)有限公司先后从香港联合银行有限公司汇给上述四公司设在工商银行沈阳新北支行的外币资本金帐户港币1.255亿元,资金入帐后记入实收资本帐目,数日后便均被转入欧亚农业公司的银行帐户。上述四公司将这笔资金作为杨斌的实缴出资,向工商主管部门申领换发了“营业执照”。杨斌虚假出资港币1.255亿元(折合人民币133 117 850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控方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证明上述四公司申请成立等相关情况的书证:
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
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证明杨斌签字并申请设立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荷兰欧亚公司出资美元285万元。
②沈阳市外经贸委沈外经贸资字〔2000〕793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及设立的批复》,证明沈阳市外经贸委同意沈阳万博商务有限公司与荷兰欧亚公司合资成立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并规定合营公司各方超过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该公司的批准证书。
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批准成立,荷兰欧亚公司出资额为美元285万元。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的情况,其中注册资本美元300万元。
⑤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章程,证明荷兰欧亚公司应在2001年年底前缴清出资美元285万元。
⑥吉北泰师验字(2001)57号验资报告,证明杨斌利用从香港汇入的港币2200万元作为对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出资款进行验资。
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批件(沈外经贸企字〔2001〕470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合同及章程,证明杨斌申请变更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美元2980万元,外方即荷兰欧亚公司出资美元2965万元,占99.5%。
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证明杨斌签字同意并申请设立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荷兰欧亚公司出资人民币1330万元。
②沈阳市外经贸委沈外经贸资字〔2001〕39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章程及设立的批复》,证明沈阳市外经贸委同意北陵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荷兰欧亚公司合资成立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并规定合资公司各方超过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该公司的批准证书。
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批准成立,其中荷兰欧亚公司出资额为人民币1330万元。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注册情况,其中注册资本美元168万元。
⑤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章程,证明荷兰欧亚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出资人民币1330万元。
⑥沈腾会验字(2001)215号验资报告,证明杨斌利用从香港汇入的港币1800万元作为其对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出资款进行验资。
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批件(沈外经贸企字〔2001〕225号、466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证明杨斌同意并申请变更公司出资为美元240万元,即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荷兰欧亚公司出资额美元228万元,即人民币1900万元;后再次变更公司出资美元2980万元,其中荷兰欧亚公司出资额为美元2968万元,占99.6%。
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
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证明杨斌签字同意并申请设立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荷兰欧亚公司出资美元70万元。
②沈阳市于洪区外经贸委沈于外经贸资〔2001〕51号《关于外资企业“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章程及设立的批复》,证明于洪区外经贸委同意荷兰欧亚公司独资成立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并规定投资者超过规定的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该公司的批准证书。
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被批准成立,荷兰欧亚公司出资额为美元70万元。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的注册情况,其中注册资本美元70万元。
⑤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章程,证明荷兰欧亚公司投资美元100万元成立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美元70万元,投资方应在批准后的三个月内缴清出资额。
⑥吉北泰师验字(2001)60号验资报告,证明杨斌利用从香港汇入的港币550万元作为其对欧亚温室有限公司的出资款进行验资。
⑦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变更批件(沈外经贸企字〔2001〕469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证明杨斌同意并申请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美元2980万元。
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
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证明杨斌签字同意并申请设立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荷兰欧亚公司出资港币8000万元。
②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沈金贸〔2001〕19号《关于外资企业“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章程及设立的批复》,证明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同意荷兰欧亚公司独资成立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并规定投资者超过规定的出资期限三个月仍未出资,审批机关有权撤销该公司的批准证书。
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明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被批准成立,荷兰欧亚公司出资额为港币8000万元。
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证明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情况,其中注册资本为美元1038万元。
⑤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章程,证明荷兰欧亚公司的投资总额为港币21 580万元,注册资本为港币8000万元,独资公司应在营业执照下发后六个月内缴清全部出资额。
⑥吉北泰师验字(2001)58号验资报告,证明杨斌利用从香港汇入的港币8000万元作为其对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的出资款进行验资。
(2)证明被告人杨斌虚假出资港币1.255亿元的证人证言:
①证人李刚(欧亚实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上述四公司注册成立的相关情况: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工作是闫闯负责的,据说是开发区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希望杨斌能在开发区投资,杨斌答应了;成立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是杨斌提出的,具体注册工作是项目部做的;成立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工程部与杨斌研究决定的;杨斌想成立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以便以后温室工程自己做,注册工作也是项目部办的。上述四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到位不清楚,因为注册资本的注入均由杨斌与财务部门决定。闫闯提出外资投入必须是注册资金投入才能作为外商投资,所以杨斌、闫闯决定将香港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分别投到几个公司,并记作注册资本金,而后相继调回欧亚农业公司。资金操作是财务部闫闯负责的。
②证人刘桂芬(欧亚实业公司原财务部经理、欧亚农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杨斌成立上述四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是欧亚实业公司的项目部办理的;杨斌和闫闯在香港按上述公司当时在工商注册时的资本金数额,从香港将港币分别汇入各公司的资本金帐户,作为验资用;闫闯说这笔钱是欧亚农业公司的款,资金汇入到上述公司后,立即转入欧亚农业公司结算帐户;闫闯说过,从香港汇来的资金必须经过杨斌签字批准才能办理;另外,财务支出1万元以上的资金必须经杨斌签字批准,香港汇来的数亿元港币,不经过杨斌的同意是不可能HRA与法同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