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2)沪二中刑终字第56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长富,男,1948年6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工作人员,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长海一村36号201室;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01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02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玉霞、陈晓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长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于2002年8月15日作出(2002)杨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长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俊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长富及其辩护人陈玉霞、陈晓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黄长富原系上海市税务局杨浦区分局(后更名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家税务局暨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以下简称“杨浦税务局”)工作人员。1997年,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分局”)成立了税务案件侦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税侦室”)。被告人黄长富由杨浦税务局安排至杨浦分局税侦室,帮助公安机关工作,并直接参与对危害税收征管案件的侦查工作。
2001年4月,因万庆任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港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勇公司”)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查,万庆的姑夫谢存荣至杨浦分局税侦室找到被告人黄长富,请求黄帮助探听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调查情况。黄长富了解到杨浦分局税侦室已接到关于港勇公司涉税犯罪举报的情况后,通过电话透露给谢。尔后,谢于某晚到黄长富家,黄再次将其掌握的港勇公司被举报的情况向谢透露。谢随后又将探知的情况告知万庆。同月某日,万庆与谢存荣等人在本市某饭店宴请黄长富,席间,万庆直接向黄探听举报情况,黄即将港勇公司被举报的情况透露给万庆。
4Cf与法同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