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6月30日宏都大饭店的公开市值为港币348,750,000元。后经福海集团与洪涛双方协商,确定建成后的厦门宏都大饭店的交易价格为31,000万元港币,厦门东南亚大酒店交易价格为14,000万元港币。之后,香港标力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侨新投资有限公司、骏信国际有限公司,分别于1998年7月17日、9月7日与被告人洪涛签订股权置换合同的主合同、附合同。依据合同,被告人洪涛以其建成后的厦门宏都大饭店的60%的股权即香港普益投资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与香港标力控股有限公司换取了香港标力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仁禧有限公司4000股拥有全部业权产权的股份和40%香港标力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骏信国际有限公司对香港仁禧有限公司的股东贷款58,246,606.34元港币(即厦门东南亚大酒店40%的股权)、香港福海集团新股票54,408,959股(每股作价1.3元港币,计价值70,731,646.70元港币)及现金3,541,434.53元港币。依合同规定,洪涛仍将对厦门宏都大饭店的建成负责并单方负担其投入营运所需的全部资金,福海集团则仅对港涛向其披露的厦门宏都大饭店的8000万元人民币贷款承担60%的债务。股权置换后,被告人洪涛以置换取得的东南亚大酒店40%的产权向工商银行质押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该款大部分用于宏都大饭店的后期装修及营运。本案侦查期间,福建中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福建省公安厅的委托,审计认定厦门宏都大饭店1998年5月31日的净资产为—11,666,129.14元人民币。而在被告人洪涛向福海集团提供的账册中其资产为212,450,000元港币,折合人民币227,321,500hk9与法同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