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厦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涛,男,49岁,1954年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P175401(0),汉族,大专文化,捕前系香港宏雅企业集团、香港普益投资有限公司、厦门普益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宏都大饭店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厦门东南亚大酒店总经理。厦门市第八届政协常委、厦门市荣誉市民。家住香港铜锣湾伊莉莎白大厦2608室C座。1999年11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福建省公安厅监视居住,2000年1月10日被福建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钟炜、林星玉,康达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律师。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厦检起诉(20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涛犯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于2002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文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涛及其辩护人钟炜、林星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一)合同诈骗罪
1998年,被告人洪涛在将香港普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普益公司)与香港福海集团(其前身为标力控股有限公司)进行股权置换时,指使厦门宏都大饭店的财务顾问陈威等人伪造厦门宏都大饭店的账目资料,虚列资产(经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审核,宏都大饭店已完工程应投资金额为131,935,981元人民币,固定资产现值为15,93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洪涛却将厦门宏都大饭店hk9与法同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