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外资企业)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07-05-21 来源:与法同行网
括本合同8.2款预期的措施。 
  5.9 除第5.5条规定的费用外,公司将对下列费用负责: 
  (a)每一上班雇员的午餐费; 
  (b)每一雇员工作服的费用; 
  (c)本合同第7.5条规定的雇员责任保险费用; 
  (d)按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奖励制度”,从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的奖 金和福利费用; 
  (e)按本合同第6.1(c)款,付给雇员的款项。 
  5.10 公司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20日发布的《北京市实 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和1986年10月11日发 布的《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以及《合资法实 施条例》,按比例提取各项费用和基金; 
  (a)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七点五(7.5%)的中 方职工医疗基金; 
  (b)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发之二十(20%)的中方职工 日常劳保福利费用(包括辞退补偿金); 
  (c)按月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20%)的中方职 工养老储备金; 
  (d)按年提取相当于中方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百分之一点五(1.5%)的中 方职工日常教育经费; 
  (e)按中方职工人数,按每人每月  元的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交纳中方职 工粮、油、燃料、副食、文教卫生和其他各项价格补贴费。公司评为产品出口企业 或先进技术企业后,除按照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提取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福 利费用和住房补贴以外,不再上缴国家对中方职工的各项补贴。 
  (f)根据《关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公司和 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工资总额10%作为中方职工住房公积金。 
  (g)其它符合规定的费用基金。 
  5.11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上述费用和基金,并定期向工 会通报使用情况。 
  第六条 奖励、奖金和补助 
  6.1 公司对雇员的出色工作,长期、忠诚的服务,对公司有益的行动和建 议,给予表扬和嘉奖或给予公司认为合适的奖励,这类奖励可以用奖金办法颁发。 
  6.2 对下述特别情况,将发给下述特别补助: 
  (a)雇员结婚:人民币200元; 
  (b)雇员第一次生育:人民币200元; 
  (c)雇员由于长期生病被解雇:人民币400元。 
  (d)雇员父母亡故:人民币100元。 
  6.3 公司可因以下任何理由发给雇员奖金: 
  (a)在达到生产目标、完成工作任务或增加生产效力方面取得杰出成就; 
  (b)模范执行公司工作规章; 
  (c)生产、技术的创造发明或改进生产方法和技术; 
  (d)对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或工作环境作出贡献; 
  (e)提出有用的建议,并因此防止意外发生和/或防止公司遭受损失。 
  (f)其他应予物质奖励的模范行为。 
  奖金和其它奖励可由公司直接支付给雇员本人。 
  第七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 
  7.1 公司应遵守适用于合资企业的中国政府关于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法 规,以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劳动保。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雇员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组织雇员接受安全技术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员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 种作业资格。 
  7.2 雇员每年体检一次,费用由公司负担。身处有害环境的雇员可视情况 增加体检次数。 
  7.3 雇员应遵守中国有关的安全法规,以及随时由公司颁布的安全规则。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 职工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7.4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 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7.5 如雇员因工业事故死亡或受伤,或严重职业中毒和发生其它引起伤害 的职业事故,公司应按照国务院一九九一年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规定》及时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及工会组织报告,并接受他们的 调查和处理。 
  7.6 公司负责购买全体雇员的责任保险。 
  7.7 公司负责向职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制定劳保用品发放细则,此类细则应 足以在任何气候和工作条件下对工人进行保护。 
  7.8 公司将执行中国政府有关合资职工的退休政策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在 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另行制定其认为适当的退休养老政策和制度。 
  第八条 处罚和解雇 
  8.1 解雇试用期内的雇员 
  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有权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同。 
  8.2 因故解雇和其它处罚 
  公司解雇其正式雇员时,应提前三十天发给正式雇员和工会书面通知。公司对 于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 批评、削减基本工资或停职等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可以开除。 
  上述批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及公司指示雇员今后如何改进的情况。削减基本工资指公司要求雇员作出书面道歉,并对其第一次违章扣取其每月工资的 百分之三十(30%)。但是,每一计薪期间因违章削减工资金额不能超过该计薪 期间所发工资额的百分之六十(60%)。停职指雇员停薪停职,为期不超过七( 7)天。 
  8.3 由于伤害或疾病原因引起的解雇 
  (a)公司制定公司有关病假的规定和制度;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 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对属于下列情况,公司不会按8、2款规定解雇雇员。: 
  (Ⅰ)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Ⅱ)员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Ⅲ)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Ⅳ)国家法律或政策禁止解除本合同。 
  8.4 通知和备案 
  公司解雇雇员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和被解雇雇员,并报公司主管部门和公 
司所在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8.5 解雇费 
  如果公司在集体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第8、2和8、3(a)款解雇雇员或 雇员个人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予续约,被解雇的雇员可根据其受公司雇用时间,每工作满一年可领取一个月的公司平均工资,工作满十年的雇员自第十一年起,每 满一年领取一个半月的公司平均工资。雇员由于长期生病和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被 解雇可酌情加发给雇员三至六个月实得工资。对开除的雇员不发给解雇费。 
  8.6 由于公司违法引起的解雇 
  因公司严重违反合同侵害雇员合法权益,雇员提出辞职时,公司需按规定支付 
解雇费。 
  8.7 工会代表 
  对于公司雇员的解雇、辞退或惩罚,须征求工会意见,有关雇员或就有关问题 向公司陈述其立场。工会如果认为不合理,有权提出反对。工会可以派代表与代表 董事会的管理部门磋商,寻求解决的办法,但管理部门有作出终局决定的最终权利。 
如有争议按12.2条执行。 
  8.8 被解雇的雇员 
  不管任何原因被公司解雇的雇员应立即向公司归还所有公司拥有的或公司有所 有权的文件、设备和其它财产。 
  第九条 辞职 
  9.1 一般性辞职 
  在第8.2条规定的前提下,要求辞职或退休的雇员在取得工会同意后,必须 在建议的辞职日的三十(30)天前通知公司。具体说明有理由辞职的特别情况,对这类辞职的请求,公司不得无理拒绝。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9.2 受过特别培训雇员的辞职 
  尽管有8.1条的规定,任何参加过公司出资培训的公司雇员,如在受训结束 起五(5)年内从公司辞职,需向公司偿付培训费用,其金额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辞职雇员无权获得解雇费。 
  第十条 保密、不竞争 
  10.1 雇员同意对获披露的有关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生产管理 过程和技术、推销或财务资料,及公司或公司任何关联商业实体的客户、产品、程 序、业务和服务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公司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将其披露给公司内外 任何人士,亦不将其用以与公司进行竞争或用作雇员履行本合同规定职责和义务以 外的其它用途。 
  10.2 公司与雇员个人劳动合同终止时,雇员应把其占有的全部公司图纸、 蓝图、备忘录、客户名录、配方、财务报表或促销资料归还公司。 
  第十一条 发明 
  11.1 本合同有效期内,雇员因其工作而作出任何工艺产品或配方方面的 发明(“发明”),该等发明应是公司的专有财产,雇员应立即将其披露给公司,并采取必要步骤(包括签署文件),使公司拥有这些发明的产权和所有权。尽管有 该规定,对雇员在工作时间外,在未使用或参考公司设施、机密资料或材料情况作 出的任何发明而获得的全部专利,雇员应有权保留所有权。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和争议的解决 
  12.1 监督检查 
  为保障劳动合同的全面执行,公司和工会将根据人数对等原则组成劳动合同监 督小组,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劳动合同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 提交双方代表。双方亦可应一方要求,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和协商有关公司 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宜。 
  12.2 劳动纠纷 
  公司内部出现的劳动纠纷应先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协商解决。如果不能 协商解决,一方或双方都可请北京市劳动部门仲裁,如果有一方对仲裁结果不同意, 
该方可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临时性人员的聘用 
  13.1 临时性人员的定义,指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 
  13.2 聘用程序,公司聘用临时性人员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讨n4A与法同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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