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相关知识(二)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7-05-21 来源:与法同行网

仲裁有哪些优越性?

 

    第一,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自愿性。仲裁纠纷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且不受地域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就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且,还可以选择双方当事人信任的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愿意的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审理,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权威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一裁终局。裁决书一经作出、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及时性。按照有关规定,仲裁机构原则上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裁决,而且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得再向法院起诉。

 

 

仲裁与诉讼有何区别?

 

主要区别:

  一是法院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则实行协议管辖,充分体现了仲裁活动的自愿性。

  二是诉讼当事人不能选择审判员,也不能超过管辖级别选择管辖法院,而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既可以选择仲裁机构.还可以选择仲裁员。

  三是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除非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诉讼则不同,实行公开审理。

  四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以上诉,仲裁不得上诉,一裁即告终结。

什么是仲裁时效? 

 

是指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即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仲裁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地说,一般仲裁时效为二年,特殊仲裁时效,如技术合同申请仲裁期限为一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什么样的仲裁协议无效?

 

    l、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5、鉴定仲裁协议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争议双方当事人有权约定是否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经双方当事人接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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