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审判模式
作者:傅达林 发布时间:2007-05-21 来源:中国律师网
据12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上海法院少年法庭“圆桌审判”方式近日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正式启动。“圆桌审判”是少年法庭设置的一种形式,在审判区域内将普通的高高在上的矩形审判台改为平易近人的圆桌型审判台,法官开庭审理案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处一张圆桌,虽然只是法庭席位之间距离、高矮层次的改变,然而却蕴涵着司法的人文关怀。

  好的审理阵形能直接作用于审判功能的发挥。因此,法庭上席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司法审判的功能与目的。与传统审理模式相比,圆桌审判的阵形安排虽然属于形式范畴,但正是经过“圆桌”这种平等、亲和的仪式化运作,司法关怀人性、教育感化的功能最终凸显出来。

  在普通刑事审判阵形中,心理欠成熟的未成年被告面对威严的法庭,往往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真实案情,客观上阻碍了法庭查明犯罪事实。而“圆桌审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宽松缓和的气氛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恐惧与抵触的心理,“零距离”接触有利于法官与未成年被告人感情沟通和交流,使心理欠成熟的未成年被告人全面地反映真实案情并充分发表辩解意见。

  不仅如此,家庭式的圆桌审判将情与法融合在一起,还能起到积极的法庭教育功能。普通审判模式虽然也强调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要求法官口气平缓、态度和蔼,但由于庭审环境过于紧张,僵硬的法庭氛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效果。“圆桌审判”则弥补了法庭严肃有余、关怀不足的弱点,有利于感化犯罪的青少年,使其重新归复社会。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使正义得以伸张的“庄严”、“肃穆”的司法仪式和法庭规则,而对一些特殊案件的司法仪式中人文关怀的因素考虑不够。对于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适用特殊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许多国家不仅设计独立的少年司法程序,还设置有专门的少年刑事法庭。如英国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就有专门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的法官不穿戴平常的服装,目的是给未成年人一种亲切和蔼的感觉。

  这几年,未成年人刑事审判改革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审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司法体系。因此,创建一种不同于成年人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立符合青少年心理特点的,以教育、感化、挽救为司法方针的审判模式,就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圆桌审判”能够带来制度创新的契机,在仪式化的审理阵形安排基础上,建立起一套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审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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