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买卖无论对于开发商还是消费者来说都是一项比较大型的投资过程,这个过程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交易各方都希望最大程度的降低交易风险。因此律师在此过程中的作用越显重要。在商品房买卖全部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利益:开发商、放贷银行及购房者。律师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维护这三方的利益。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在开发商与购房者的房屋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会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对买卖合同进行审查,而律师的费用由购房者来承担。银行与购房者之间的抵押贷款过程中,银行聘请律师对抵押贷款合同进行审查,律师费用同样也由购房者(借款人)承担。也有极少数的购房者自己聘请律师进行陪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购房者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购房时,他可能就要承担二次甚至于三次律师费用。那么,在整个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律师与相关各方正常的法律关系应该怎么样划分呢?作为购房者,到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律师费用呢?
具体分析应有三种关系:律师和开发商的关系,律师和银行的关系,律师和购房者的关系。这三种关系基于开发商与购房者和银行的关系,银行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关系,购房者与开发商和银行的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及律师的职业准则来讲,律师与三者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完全独立不可混合的。
我们从按揭银行与购房者的关系来分析,银行聘请律师对按揭过程进行法律上的帮助,那么银行和律师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根据“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必须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即银行的合法利益。同时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相对性来讲,银行与其聘请的律师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律师作为受托方,利用专业知识维护银行的利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最大限度的风险防范,履行合同义务,作为委托方的银行当然负有支付律师费用的义务。现实操作中,银行把律师费用转由购房者来承担,不仅不合法,且有失公平。
其一、购房者不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与银行聘请的律师之间没有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义务。
其二、合同的订立应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将本应由银行履行的付款义务强加到作为第三者的购房者,显然是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侵权行为。
其三、如果律师在此过程中,完全处于中立的见证地位,那么律师的聘请应由银行和购房者共同进行,并由三方共同协商,银行和购房者作为共同委托方与律师签订委托协议,此时律师仅就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真实性与公平性进行见证,平等的维护两个委托人(银行和购房者)的权益,而律师费用也应由银行和购房者共同承担。
将银行或开发商的律师费用转由购房者承担、律师的聘请由银行或开发商包办的做法有三大危害:
首先,它增加了广大购房者的经济负担:开发商或银行的律师费用本应由作为聘请人的开发商或银行自己承担,购房者如果要真正维护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的最大程度的法律服务,最好的选择是自己聘请律师。处于权利相对立地位的银行与购房者、开发商与购房者,各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各自承担相关的维权费用,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本应承担的交易风险与成本强加到对方的身上。银行或开发商,把自己聘请律师的费用,转由购房者来承担,而购房者支付了律师费用,却得不到律师正常的法律服务,权益不能得很好的维护,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花钱请律师为权利义务对方服务,这种做法违反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增加了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其次,造成公众对整个商品房法律服务市场认识上的混乱,并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购房者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银行与购房者、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处于权利相对立的地位,律师的立场也因聘请者不同而不同。开发商或银行将自己聘请的律师费用转由购房者承担,将本应很明确的律师的立场与地位模糊化,让购房者误认为自己支付了律师费,律师理所当然会维护自己的权利,或者认为,律师会站在公正的立场维护双方的权利,因而一般不会想到要自己另行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而实际上也将此时律师推向非常尴尬的位置,因为根据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业准则,律师必须尽职尽责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此时委托人实际上是银行,而律师费用却由购房人承担,律师对自己的地位与立场很难明确。从另一方面讲,购房者为银行或开发商支付了一次律师费用后,如果另行聘请律师,他势必在同一交易中不得不承担两次律师费用,因而从客观上,造成了购房者从经济上的弱势变成法律地位上的弱势。
最后,它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从公平平等的法学原则讲,银行、开发商和购房者对自己的权利有权得到同样程度的维护,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按正常的交易秩序应存在三个律师:开发商聘请的律师、银行聘请的律师、购房者聘请的律师,各自的律师维护各自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开发商或银行聘请一个律师包办了本应由开发商律师或银行律师和购房者律师办理的业务,将大量律师的业务集中的少数律师(多半是与银行或开发商关系密切的律师)身上,从而形成垄断,阻碍其他律师正常进入商品房市场,将原本分工很明确的律师职责与服务复杂化、含混化,从而扰乱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应该按正常的交易秩序,依照谁委托谁承担费用的原则,各自的律师维护各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各方的律师费用由聘请人自己承担。这样才合乎法律原则和社会正义,也才符合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