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县患者周汝敏到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开出一张用数字代替药名的“密码处方”。周持该处方到当地的明大医药有限公司药房抓药,结果误服内含超剂量的有毒中药,致一级伤残。周将医院及医药公司告上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医药公司与医院共同赔偿周汝敏经济损失29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67岁的周汝敏因患脑溢血,到潼南县人民医院做左侧颅脑血肿清除手术,同年2月底出院后在该医院门诊部继续治疗。同年5月,门诊部医生开出一张中药处方,其中有4味药不是写的药名,而是用数字代码。同年5月29日,周的老伴持该处方到当地的明大医药有限公司药房抓药,谁知该副中药含有严重超剂量的30克毒性中药马钱子,周服用后出现抽搐症状。之后,周到县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患继发性癫痫(服用马钱子中药中毒后抽搐)。
2004年7月,周向潼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县人民医院和明大医药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药公司对无医疗单位盖章的含数字代码的处方进行了调配,出售超正常剂量的毒性药品,致周汝敏中毒并发生继发性癫痫,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县人民医院开出数字代码处方,未指明为何种药物,且没有交待注意事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后,法院一审判决医药公司赔偿26万余元,县人民医院赔偿3.2万余元。医药公司不服判决,以周汝敏是因其他疾病住院治疗,其伤残与中毒无关,且原判决所划分的赔偿责任不合理等为由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一中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