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0 来源:互联网
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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