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体土地产权立法问题探讨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0 来源:互联网
中土地权利的设计不伦不类。集体土地立法必须要按现行体制之下可能走的道路进行设计,而不仅仅限于当前的社会背景和物质生活条件。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规定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定位是当前土地立法中是一个难点,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和客体,可以说是解决当前农村土地问题的关键,征地纠纷等一系列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地位问题。农民集体既然在法律享有土地所有权,那么就应该享有包括收益和处分在内的全部权利。农民集体是否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以及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作为规范财产归属和利用制度的《物权法》应作出相应规定,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定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集体土地立法和实践操作中的难题。

    因此,建议在《物权法》中,应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具体化,具体包括:明确“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等概念及构成要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内容及限制具体化;取消“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等相关规定。

    (四)完善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土地使用权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人们的重要财产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不例外,并且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提升,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也越来越大。因此,建议在草案中用专门一章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下分为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在逻辑和体系上理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关系。在具体内容上,一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内容进行界定,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抵押的权能;二是对于保护耕地、防止农村土地资源、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在《物权法》中不作规定,而在相应的专门法律中规定。

    土地产权制度是否经济合理,主要取决于权利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是否明确,产权设置是否有利于调动权利人的积极性,是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只有土地产权关系明确,产权界定合理,土地利用才能经济、高效。因此,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设计应有长远眼光。

(作者单位: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


※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