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世纪以来的社会情势已有不小变化,这些变化自然而然也会影响到民法的生存状态。恰如古语所言“世易时移,变法宜矣”,民法的上述数项原则也有所调整。绝对的所有权有所收敛,契约自由乃至私法自治原则遭遇矫枉过正,而社团尤其是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日益为世人所关注。但所有的这些都不过流于技术层面,时至今日,并无人敢妄言否定私的财产所有权、私人事务的自治和个人自由结为社团的权利,没有人敢妄言否定个人的自尊自立自为对社会进步的意义。因此可以说,个人文化代表了社会发展到市场阶段的基本历史特征,其核心价值已经渗透于世俗生活的各个层次从而内化为一种超越种族、国界和性别、职业等的社会模式,这一模式的基本结构并不因社会情势的些许变化而有所动摇,它仍然是当代市场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体系。
三、个人文化在中国:命运多舛,身世浮沉
十九世纪中叶以前的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封建帝国,它那稳定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文化模式已经原地不动地运转了数千年。古代中国社会是典型的家国一体模式,等级制度和伦理道德维系着这个社会的始终。中国人有着极强的家族观念。在家族里,占支配地位的是族权、父权和夫权,普通个人在人格和财产上的地位均取决于他们在家族中的身份标志,因此他们所能够拥有的,除了自己的肉体,便是对家族的义务。家族上升一个层面,即是国家。国家是放大了的家族,皇帝是当然的家长。维系这个庞大家族运转的是君主的绝对专权和官僚等级制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现实中,官僚臣下的生杀去留往往就在皇帝的一念之间,因此君臣之间的支配——服从关系就成了铁的法则。在有形的国家权威之外,支配中国人的还有被奉为官方价值的儒家思想。如果说儒学在孔孟初创时还是一种有着超验的心智特征和道德理念的独创思想的话,那么在其后的两千多年里它则被人为地变成了一种道德和政治教条:陈腐、僵化、缺乏生机但又冷酷残暴,以至于可以“吃人”了。
儒学宣扬的君君亲亲、三纲五常等,使整个社会陷入了义务本位的历史沼泽中,人们习惯于服从而丧失了自我意识;儒学宣扬的一统观念,抑制了人们的思考与创新,而使之趋于保守;儒家的泛道德化说教使人们习惯于从外在因素出发决定个人行为,习惯于自我否定,他者优位,从而使人趋于内敛和奴性。以上种种,不一而足。总之,在家国权力淫威的高压下和儒教伦理的浸染中,封建中国成了停滞、单调和千人一面的代名词。中国人的意识里缺少个人权利、个性自由和个人平等的观念,所谓的个人文化,对当时的中国而言无异于天外来客,陌生而又遥远。
历史的车轮运转到十九世纪中叶,事情终于起了变化。西方各国凭借工业革命后的强大武力敲开了古老中国的大门。在东西方文明的较量中,西方手擎脚踩的是利炮坚船,而背后站着的则是民主与科学。民主是社会民众平等与联合的产物,是个人权利对专制与独裁的胜利;科学则是民智渐开的结果,代表着人的理性能力的成熟。痛定思痛后,中国人终于认识到“兴民权”、“开民智”对中国强大的意义。从维新派的梁启超到共产党人的青年毛泽东,关于个人文化个人权利等的一系列思想观念受到赞颂并广为传播,封建伦理和宗法等级受到猛烈批判。但令人遗憾的是,囿于近代中国极端落后的商品经济和内忧外患的政治现实,有关个人权利的思想启蒙并没有真正落实于普通民众中从而形成一种实实在在的生活方式,而是从一开始就在宏观的层面上和救亡图存、实现民族独立与人民解放的历史运动联系在了一起。个人文化的真正生根发芽仍然遥遥无期。
一九四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了民族独立和主权重建运动的胜利结束,但事情本身却远没有人们想象的那样乐观。建国后的近三十年中,中国社会运动迭起,几度风雨。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模式与绝对公有制,个体的独立经济利益和市场准入权遭到否定;思想文化领域的泛意识形态化使民族和个人的理性能力与创新精神遭到空前抑制,十年文革则加剧了其萎缩和退化;政治上民主与法制的不健全,滋长了领袖专断与个人崇拜,强化了普通个体的义务观念而弱化了其独立精神与权利意识。历史的车轮转了一圈后似乎又回到了老地方。抽象的阶级情感与人民利益成了最高道德原则,个人权利则被等同于自私自利,再次成为批判的对象。偌大的中国依旧徘徊在贫穷与愚昧历史沼泽中,狂躁而又茫然。一九七八年是历史的分水岭。饱经忧患的国人开始走向理性和务实:绝对的公有制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模式开始破除,国家与社会对普通个人的全面控制和管理开始放松放开,个人权利重新得到尊重,人们的自立观念与主体意识开始觉醒,中国开始逐步形成一种尊重人保护人的整体气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一九八六的《民法通则》应运而生了。
四、个人文化是中国民法的信仰:事有必至,理有固然
一九八六年的《民法通则》堪称中国当代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民法通则》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数年的耕耘探索中,经济关系的商品属性被日益认可,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与日俱增,个体、私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迅速生长开来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一个新的利益阶层。这一切昭示了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新的利益主体与经济关系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和保护。《民法通则》开篇明义,将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规定在紧随总则的显著位置,凸现了民法尊崇权利的理念,因而被国外舆论评价为中国当代的“人权宣言”。斗转星移,自《民法通则》颁布至今,十数年弹指一挥,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有了更深刻的发展变化,制定民法典被再次提上日程。任何法典的创制都是理念与技术的结合。立法技术倒是其次,确定法典的合理的价值取向却是第一位要解决的问题。未来中国的民法典是强调个人权利的优位还是强调社会利益的本位性,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历史进程和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乃至人群生活方式的更生及其最终模式。那么未来中国民法典的价值选择或称其信仰应该是什么呢?
在分析评价个人文化或称个人主义理念时,我们从来都缺乏一种直面现实的勇气,而是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一种泛意识形态的思维怪圈中不能自拔,从而有意无意地将个人文化和自私自利、极端利己主义等划上等号,这不能不说是历史的悲剧。事实上,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自私自利与极端利己主义在市民社会形成以前的神权时代、君权时代存在的更为广泛和露骨,甚至在标榜人民利益至上的苏东社会主义模式中也屡见不鲜,而不独是个人文化模式的特有产物,它和人的自然本能以及用以约束规范人自然本能的道德机制与利益调节机制的进化程度直接相关,在人类社会高度文明化之前的历史阶段中,这一现象将或多或少地伴随始终。而个人文化模式从其产生伊始,其倡导者就将其核心价值定位于个人的自尊、自立和自治,崇尚对人权的保护,同时赋予独立个人以道德完善的使命,鼓励其在获得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尊重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倡导在个人独立与充分自治的基础上的社会和谐。作为一种文化模式,个人文化是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市民化的必然产物,它代表了人类社会模式演进中不可逾越的一个历史阶段,它的存在不是我们所能选择的,而是我们必须接受并用心体验的。
个人文化是中国民法的信仰。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一、当今中国正在逐步形成一个世俗市民社会,民法是这一社会形态和生活模式的法律化。世俗市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个人人格的平等化和利益的合理化,因此个人文化是民法天然的信仰。二、民法的信仰首要地表现为对个人的尊重,表现为个人权利的本位性。强调个人权利的本位性,是中国国情的特殊要求。中国历史上对个人的漠视与贬抑渊远流长,根深蒂固,当代个人的觉醒令人振奋,但其过程却又充满艰辛和痛楚,因此只有对破胎不久尚十分柔弱的权利意识倍加呵护,方有可能真正构筑中国市民社会和以此为基础的中国的民主法治的基石。
三、民法的个人文化信仰并不否定社会利益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与合理性。
市民无论何等独立平等,其必须依托于社会才能有所发展,市民与社会两个词语的组合,方能体现社会文明演进到现代的辉煌。没有充满良知、道义和责任感的社会人文气息和生活秩序,个人的自由便成了无源之水,个人利益就有可能成为欲望和堕落随心所欲的唱台,现实版的霍布斯所谓“人与人都象狼一样的”的自然状态将使社会在无休止的争夺与冲突中沉毁消亡。中国历来注重社会和谐,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但在民法的层面上讨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慎之又慎,以防义务本位的陈腐传统新瓶装旧酒,重新压抑个人权利意识的成长。个人文化倡导理性协作的社会氛围,主张个人与社会的和谐相处,但这一协作与和谐有一前提,那就是必须首先承认个人的自治和个人利益的合理。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