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当然是可以以一方当事人提出没有仲裁协议为由而撤销了,因为很显然此时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根本不符合仲裁协议的本质,撤销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参考文献
(一)书籍
1.陈治东著:《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4.丁建中编著:《外国仲裁法与实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
5.胡长清著:《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34年。
6.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
7.刘西林著:《经济纠纷的解决与仲裁制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8.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齐树洁总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
9.史尚宽著:《民法总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80年第三版,第38页。
10.谭兵主编、陈彬副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
11.吴杰编著:《仲裁法精要与依据指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
12.张建华主编:《仲裁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3.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1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二)论文
1.蔡庆辉、杜晓帆:《英国仲裁法(1996)述评》,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19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出版,2001年6月。
2.李健男:《论瑞典的新仲裁机制》,载于《法学评论》(双月刊)2002年第 4期。
3.宋连斌:《仲裁协议的新发展:理论与实践》,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2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5月。
4.宋连斌:《仲裁的契约性新探——以国际商事仲裁为例》,载《仲裁与法律》2000年第4期第19-25页。
5.黄进、宋连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
6.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于《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 8.张建华:《论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载于《诉讼法论丛》第2卷
注释:
[1] 吴杰编著:《仲裁法精要与依据指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8页。
[2] 张建华主编:《仲裁新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页。
[3] 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4] 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4页。
[5] 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页。
[6] 邓杰著、梁慧星主编:《伦敦海事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72页。
[7] 高菲著:《中国海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8] 宋连斌:《仲裁协议的新发展:理论与实践》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1号,第507页。
[9] 案例来源: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
[10] 案例来源: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
[11] 案例来源: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12] 案例来源:赵威主编:《国际仲裁法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6页。
[13] 谭兵主编、陈彬副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88页。
[14] 张建华:《论仲裁协议及仲裁协议的效力》,载于《诉讼法论丛》第2卷, 第189页。
[15]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外国仲裁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 第237页:《法兰西共和国仲裁法令》第9条:“仲裁协议以书面确认之,可以在仲裁员与当事人签字的笔录中确认”。
[16] 丁建中编著:《外国仲裁法与实践》,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第145,171页。
[17] 宋连斌:《仲裁协议的新发展:理论与实践》,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5月,第509页。
[18] 王生长:《仲裁协议及其效力确定》,载于《仲裁与法律》2001年合订本,第261页。
[19] 黄进、宋连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建议修改稿)》,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11月,第349页。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