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不作限制性解释)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提出新证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并可要求其补偿由此增加的误工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第二,当事人在第二审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对新证据的确认,不应当认为是第一审裁判的错误;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提出新证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对改判的,不改变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对于重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证人出庭作证费等费用。第三,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提出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按照原审的标准负担再审的诉讼费用。[10]第四,在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或者搞证据突袭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证据失权的救济方式,甚至可以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注释:
[1]顾玉彬,《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之救济方式的多元化初探——兼论民事举证时限制度中的证据失权制度》,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p95。
[2] 参见王亚新在;《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3] 参见白绿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108页。
[4] 据统计美国95%以上的案件在审前程序阶段解决。
[5] 1994年美国律师的人数为80多万。参见王亚新:《民事诉讼准备程序研究》,载于《中外法学》,2000年第2期。
[6]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446页。
[7] 肖建国:《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184页。
[8]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修改版,序言第4页。
[9] 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10] 参见黄松有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52页。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