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对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不能仅依靠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就能办到。因此,本文首先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论述了国际上对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相关保护情况。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国际性法律文件是《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并对这一公约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其次,一些重要的国际环境法原则,即国家主权原则、资源共享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在这一公约中都有所体现。本文最后落实到中国作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所实施的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措施和制定的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键词]: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保护
人文遗迹和自然景观是自然、历史、文化与艺术相融合的最高统一体,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最和谐的结合,是自然与人类共同发展的最有力见证,也是人类社会最宝贵的自然历史遗产。它们不仅是当代人的财产而且是后代人的财产。由于它们的这些特殊性,国际社会一般将其称作“世界遗产”即世界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上看,还是从发展、科学、文化以及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来讲都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自然力的长期分化,破坏和人类活动的各种不利影响。这些珍贵的人文和自然财产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或面临毁坏的威胁,有少数甚至已经被彻底毁坏。因此,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一、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环境法
1、世界性公约
对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的保护起源于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由于战争很容易造成文物及自然景观的破坏而且战争中胜利一方往往把对方的文物占为己有。因此,1907年的海牙陆战规则标志着多边条约保护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的开始。而1954年制定的海牙公约也是对武装冲突中的文物及自然遗产的保护,这一公约的有关规定比前者更为详尽。直到1970年,禁止与预防非法进出口以及转让文物公约的问世才标志着和平时期的文物保护取得了突破性发展。由于很多国家对这一公约的有关规定还存在争议,因此这一公约只是得到了少数国家的批准。但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不同于1970年公约,其针对文物的自然损失以及出于社会经济原因对文化与自然遗产的破坏采取保护措施,影响力更为广泛。
《世界遗产公约》分为序言以及正文的八部分。序言阐述了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必要性和保护宗旨。考虑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国家的保护工作很不完善以及某些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等原因,因此需要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依据现代科学方法组织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这种集体性援助虽然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可以成为有关国家行动的有效补充。
《世界遗产公约》的正文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首先明确了该公约所保护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定义。文化遗产包括:①古迹: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②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③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自然遗产包括:①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景观;②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地文结构以及明确的划为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③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划分的自然区域。
(2)规定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首先规定了国家保护的责任目的,各缔约国保护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国家要保证本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传与后代。其次规定了国际保护的形式和宗旨,为了达到以上目的,各国应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并于适当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对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旨在建立一个支持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和援助系统。
(3)成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世界遗产委员会负责制订、更新和出版《世界遗产目录》,决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基金的使用,在必要时制订、更新和出版《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以及开展其他活动。各缔约国应尽力向该委员会递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清单。截止1999年12月2日,《世界遗产公约》的《世界遗产目录》已收录631处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其中包括我国的长城、泰山、故宫、敦煌莫高窟、秦始皇陵、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黄山、武陵源、九寨沟、承德避暑山庄、布达拉宫、曲阜孔庙、孔氏墓地和孔子故居、武当山古建筑群、庐山国家公园和峨眉山风景区等23处。
(4)设立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①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②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和自愿捐款:其他国家;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政府间组织;公共或私立团体或个人。③基金款项所得利息;④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⑤世界遗产委员会拟定的基金条例所认可的所得其他资金。另外,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
(5)规定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根据公约的规定,提供的国际援助仅限于世界遗产委员会已决定或可能决定列入《世界遗产目录》或《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财产。委员会所采用的援助形式可以是:①研究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世界遗产目录》和《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所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方面所产生的艺术、科学和技术问题;②提供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保证正确地进行已批准的工程;③在各级培训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方面的工作人员和专家;④提供有关国家不具备或无法获得的设备;⑤提供可长期偿还的低息或无息贷款;⑥在例外并具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提供无偿补助金。援助的计划或项目,由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并由该委员会与受援国签订协定。各缔约国均有要求援助的权利。
(6)规定教育计划。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文化遗迹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使缔约国广大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为履行本公约进行的活动。
(7)最后的部分是报告和最后条款。规定公约缔约国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递交报告,提供有关它们为实施公约所通过的立法和行政规定以及采取的其他行动的情况,并详细叙述在这方面获得的经验。最后条款主要规定了加入或退出本公约的有关事项。另外,还规定了适用于实行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的本公约缔约国的一些规定,等等。
2、区域性公约
具有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区域性公约涉及了地球的大部分地区:美洲、欧洲和大洋洲等。
在美洲,1940年在华盛顿通过的《美洲国家动植物和自然美景保护公约》,该公约对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是设立自然风景名胜——具有美学、历史或科学价值的区域、物体或物种,应受到绝对保护。另一方面,公约也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以确保对动植物、风景、罕见的地理形成以及具有美学、历史或科学价值的区域和自然物的保护和养护。在1970年7月墨西哥和美国签署了一项双边条约即《关于取回和返还被窃的考古、历史和文化物品的公约》,约定取回和返还被窃的文物。1976年在智利圣地亚哥签订的《保护美洲国家考古、历史和艺术遗产公约》,这一公约由中美洲9个国家缔结,是一部专门关于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区域性公约,其宗旨是在国家和国际各级采取步骤,以便有效保护文化宝库,并履行将文化遗产转交给后代子孙的义务。
在欧洲,1969年在伦敦通过的《保护考古遗产欧洲公约》,该公约由比利时等17个欧洲国家签订,其宗旨是将严格的科学方法应用于考古研究和发现,防止非法发掘,通过教育给予考古发掘以完整的科学意义。1979年9月19日在欧洲理事会的主持下在伯尔尼通过了《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界保护公约》(《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的前言反映了对自然遗产这一概念的新发展,如野生动植物也可以构成自然遗产,具有必须传给后代的固有价值,而且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发挥着基本作用。保护自然生境是自然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等保护理念。这样,大大扩大了保护自然遗产的范围,同时也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革新意义。1982年6月在布鲁塞尔签署的《荷比卢自然养护和风景保护公约》(简称《荷比卢公约》)在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方面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这一公约只有三个国家适用,但由于公约中的一些概念的定义具有突破性发展,因此这一公约对于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风景是指土壤、地形、水、气候、动植物和人类等各种不同因素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所形成的陆地可以感知的一部分。在一个特定的风景单位中,这些因素形成自然、文化、历史、功能和视觉方面相结合的景象。风景可以被认为是反映了集体对其自然环境的态度和行为方式。1985年欧洲议会又通过了两个新的保护文化遗产的公约:《保护欧洲建筑遗产的公约》和《关于欧洲文物犯罪的公约》。
对一些特殊区域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也通过了相应的区域性公约。1976年6月《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在阿皮亚通过,1990年6月生效,其缔约国为6个。该公约的前言主要是从以人为中心的角度强调了自然资源的重要性,表现在食物、科学、文化和美学等方面,还指出应考虑土著人的习惯和传统文化习俗。其重心是由每个有关缔约国鼓励设立保护区,以保护自然生态系统中具有代表性的样本、突出的风景、以及具有美学意义或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地区或事物。阿尔卑斯山脉涉及欧洲好几个国家并构成欧洲最雄伟的自然景观,不仅如此,它还是独特的生命和文化环境以及重要的经济和娱乐地区。由于其特殊性,人们认为有必要制定一个保护阿尔卑斯山脉的国际法律框架。在1991年11月在萨尔兹堡欧洲几个国家签署了《阿尔卑斯山保护公约》,于1995年3月生效。这一公约涉及的范围很大,就保护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规定主要有:环境管理应保全甚至发扬当地居民的文化和社会身份,风景应受到保护或恢复,等等。
二、保护世界遗产的国际环境法原则
&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