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0 来源:互联网
意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错觉(而实际上缔约过失责任在主观上也可由过失构成),如此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误解,不利于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为消除上述负面影响,笔者建议将该条第(3)项修改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故意或过失行为”。从而明确将过失也纳入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范畴,增强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的严谨性和可适用性。建议第58条对第三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作规定,以使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作者单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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