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杨小姐今年8月入职A公司上班,入职后,杨小姐经常在周六、日上班,公司也没有给予补休。国庆期间,杨小姐在10月1日还上了8小时的班。但是公司一直未支付杨小姐加班费用,杨小姐于是以公司不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公司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单位,员工在节假日上班,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加班费用。杨小姐很疑惑,问公司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点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但如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则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另外,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需依法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本案中,杨小姐在平常周六、日上班的时间,只要综合计算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A公司不必支付杨小姐加班工资。但是,杨小姐在国庆节上的8小时,公司应依法按法定节日加班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