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不是奖励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1 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

王某和李某是XX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员工,后因公司保安人数不够,20039月王某和李某被选调到保安部做保安。两人在保安部工作了两个月后,公司以两人工作表现不好为由,又将两人转调回生产部,两人不服,拒绝公司的安排,因而发生争议,两人因此有四天时间没有上班。公司按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了与王某和李某的劳动合同。王某、李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交两人20039月至合同解除日的社会保险。公司以两人工作表现不好,虽经多次调动岗位,而两人在各个岗位的表现都不尽人意,达不到公司的用人标准,一直没有通过各岗位的试用期,如给两人买社会保险,会给公司大部分员工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拒绝为王某和李某补办社会保险。

                                           

评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各社会保险法规都有规定,用人单位应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劳动者一经用人单位录用,双方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从录用之日起,即负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XX实业有限公司以王某和李某工作表现不好,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会给其他员工造成不良影响为由,拒绝为王李二人办理保险,显然是把公司依法应承担的法定义务转化为对员工的一种奖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XX实业有限公司应依法补缴王某与李某二人的社会保险费用,如果因此给王李二人造成了损失,公司同时还负有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