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先生来信咨询:他在2004年7月份请事假回家,8月份发工资时,发现他当月的工资被扣除了一部分,发到他手上的工资已经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问:他是否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单位补发其差额。
律师点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二是劳动者履行了正常的劳动义务。因此,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同时,如果劳动者未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则不受最低工资保障。
总结起来,不受最低工资制度保障的人员大概有:
1、在工作期间有迟到、早退、旷工等违纪行为的劳动者;
2、企业下岗待业人员、放长假或病休的人员,请事假的人员;
3、按规定处于停工期间的人员;
4、按规定处于息工期间的人员;
5、大中院校的实习学生;
6、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刘先生在7月份请了事假,属于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未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因此,刘先生不能要求单位补发其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