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题问答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1 来源:互联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

(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龄部分

 

(一)“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青,其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1985年《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青,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返城后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工龄。工龄的计算时间,可以由原插队知识青年现在工作的县团级(含县团级单位)以上单位,根据本人档案中履历表和其他有关材料填写的下乡日期审定;对个别有异议的,可经所在单位调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1963年中劳薪便字260号《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三)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人事部、劳动部发布的人薪发[1994]43号《关于一九六六至一九六九届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

(四)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学习期间工龄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教高[1990]001号《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按国发[1986]10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欠薪保障部分

 

1、哪些属欠薪?垫付欠薪的适用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应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属欠薪。第三条规定:特区内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垫付欠薪的范围。企业应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企业员工既包括与企业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包括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


2、企业应如何缴纳欠薪保障费?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九条规定:每年每户企业应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其标准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欠薪保障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第十条规定:欠薪保障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企业收取。对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时收取;对已成立的企业在办理企业年检时收取。


3、符合垫付欠薪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垫付欠薪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欠薪基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依法整顿或经审计资不抵债且无力支付员工工资,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或逃跑;

(二)员工个人被欠薪数额150元以上的;

(三)垫付欠薪申请期限前6个月以内的欠薪。


4、垫付欠薪的标准有何限制?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垫付欠薪的数额以员工实际被拖欠的工资总额为限,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例如:2004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928元。据此计算,如某位员工2005年被企业拖欠工资10000元,那么,使用欠薪保障基金垫付该员工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386元。


5、员工如何领取垫付欠薪?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员工在收到垫付欠薪决定后,应于15日内凭身份证到指定地点领取垫付的工资。


6、员工未获垫付欠薪的部分应如何解决?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员工领取垫付工资后,领取部份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自动转让给劳动部门;未获垫付部份,员工有权继续向企业追偿。


7、承包经营企业如发生拖欠工资应如何解决?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拖欠员工工资,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即承包经营企业发生拖欠员工工资时,由发包方负责垫付员工被拖欠的工资。


8、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垫工资的企业或员工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企业,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垫付工资的员工,责令其退回所骗取的款额并处以等额的罚款。

骗取垫付工资的员工及企业的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已获垫付欠薪的企业不按规定偿还垫付款时如何处理?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分别作出如下规定:

(一)劳动部门对有偿还被垫付工资的能力而不偿还的企业,责令其在15日内偿还;逾期不偿还的,可对该企业及其经营者予以警告、通报;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劳动部门对拒不偿还被垫付工资的企业,可以处以未偿还被垫付工资1倍至2倍的罚款。

(三)对于投资者或经营者隐匿逃跑造成欠薪后其员工获得垫付工资的,劳动部门可提请人民法院冻结其帐户,查封其资产或者扣押、拍卖其资产偿还所垫付工资并追究其它法律责任。

(四)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还可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经营者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10、员工或企业如对发出的不予垫付欠薪处理决定书不服时,怎么办?

答:《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员工或企业对劳动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员工或企业也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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