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1 来源:互联网
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二)正常劳动,是指员工按照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三)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四)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非因不可抗力,超过本条例规定或者认可的工资支付最后期限,未支付或者未全额支付员工工资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hki与法同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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