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 宋 莹 人民陪审员 靳 安 二 OO四 年 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