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由保证人仍履行主合同义务的观点与现行立法的规定是明显违背的。根据《担保法》第
5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现行立法要求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均被确认无效以后,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分担责任,而不应由保证人代为履行。依据《担保法》第5条规定,显然完全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是不妥当的。
从本案来看,主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过错。因为他们明知或应当知道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是违法的,而仍然从事此种行为,尤其是对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来说,为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而将其流动资金非法借给君合软件公司,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债权人可否请求保证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这就要看保证人是否对主合同和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具有过错。我认为在本案中保证人是有过错的。其过错在于:保证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主合同的订立是违法的而仍然为主债务人担保,而债权人依赖了保证人的担保而与债务人订立了主合同。既然保证人是有过错的,那么保证人当然应承担在主合同和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的责任。
债权人即原告可基于何种请求权而对保证人即被告提出请求?我认为只能根据缔约上的过失而请求保证人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根据保证人在订立保证合同中的过错以及债权人信赖保证人的作保而订立主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可要求保证人赔偿。债权人要求保证人赔偿损失的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的损失。此种损失是指债权人因信赖保证人的保证而订立主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对主合同的无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责任,因此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一定的损失,而不能将其损失全部转嫁给保证人并由保证人承担。从本案来看,由于合同规定的借款利率已被确认无效,因此债务人或保证人均不得向原告偿还利息,但原告借给君合软件公司的500万元不能到期收回,原告由此蒙受了损失。该损失应由原告、君合软件公司和被告各自依据其过错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