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金的性质与责任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0 来源:互联网
条规定:“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但学者大多认为,违约定金本身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两者一般不能并罚。我认为这一观点具有一定道理。我国《合同法》即采纳了这种观点,第116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案来看,尽管当事人在合同中既设定了定金,又规定了货款的4%的违约金,但合同规定的违约金主要具有惩罚性质,对同一违约行为既运用违约金处罚,又运用定金处罚,对被告来说显得过于苛刻,且会使原告获得不应该获得的收入。因此,我认为运用定金罚则就不应该再运用违约金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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