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0 来源:互联网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无权请求第三人返还货款,因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并不存在着合同关系,第三人只是欠了被告的货款,对原告并不负有债务,原告不能向第三人提出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第三人欠了被告的债务;而被告又故意不催付,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为保护债权,有权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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