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0 来源:互联网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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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W市盛兴公司

  被告:W市某郊县农工商贸易公司
  第三人:W市外贸进出口公司
  (一)案情
  被告在1993510开办公司时,曾向原告借款50万元作为开办费,以后又因向原告购买彩电、冰箱、空调机等欠原告债务40万元,两项共计9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4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在还款期到来后,被告未按期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提出第三人(外贸进出口公司)曾购买了被告的芝麻500吨,按每吨3600元价格计算,应于19954月底以前向被告支付货款180万元,待这笔货款支付后,被告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被告“应于19954月底以前外贸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至19955月底,被告仍未还款。原告找进出口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提出已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货款,另160万元因被告提出将与进出口公司联营成立一新公司,因此延缓支付。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还款,被告提出,原告同意在进出口公司还款以后才还款,因进出口公司未还款,故被告暂不能履行还款协议。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第三人支付货款。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关于被告是否应履行还款协议问题,曾有不同的观点,但大多数人主张还款协议本身规定不明确,应确认该协议无效,被告应立即向原告还清欠款。
  关于原告是否有权请求第三人代被告支付货款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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