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
(一)案情
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1100元,在1995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贷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先向第三人通过火车发送了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l000吨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某贸易公司(即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l500吨的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l 400吨大米的货款,同时原告、被告要求追加第三人。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对本案中的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存在着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由第三人交付500吨大米给被告,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而第三人未能交足500吨大米,可见是第三人构成对被告的违约,应由第三人承担违约的责任,原告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与第三人并未达成债务转让的协议,第三人只是代替原告履行债务。如果第三人不完全履行合同,应由原告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被告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全部货款,也存在着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原告未构成违约,被告无权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已构成违约,被告基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支付全部货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构成违约,但被告无权拒绝支付全部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