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0 来源:互联网
  三是仓储保管费用。原告自1030办理完该批货物的报关、商检手续后,就将该批货物存放在天津港某仓库内,直到1110取回,原告因被告迟延受领而支付了一笔仓储费。从被告迟延受领之日起计算至原告取回,此间所支付的仓储费应由被告负担。
上述损失即为因被告的违约而使原告所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被告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或预定赔偿金已达到或超过上述数额的总和,则被告不应当再另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被告将承担双重的责任,而原告也可能获得双倍的赔偿,这显然是不公平的。若原告依合同规定获得的违约金或约定赔偿金不足以补偿上述损失,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不足部分。
 3/3   |‹ ‹‹ 1 2 3
※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