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转让的效果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07-05-20 来源:互联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


  原告:某县贸易公司

  被告:某市某服装厂、某市土产公司
  ()案情
  某年97日,土产公司与该市某服装厂订立再生布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同年1231日前,土产公司向服装厂交付再生布20×104m,每米价0.8l元,价款总额16.2万元。交付方式为服装厂到土产公司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之后,服装厂因内部承包,新承包人认为再生市制品市场销路不好,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恰好服装厂得知该邻县的某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该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土产公司将货直接发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遂向土产公司发函,称该批货物已转让给邻县的某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于同年1231日运到该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1215日,土产公司给邻县某贸易公司发函,请贸易公司前去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31日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货款16.2万元。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有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予以拒绝。于是,贸易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土产公司和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其承担运输保管等费用。
  ()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关于服装厂是否已将其债权转让给贸易公司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已发生转让,但关于服装厂是否应向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事存在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服装厂将该批货物的购买权转让给贸易公司时,应该保证该批货物是没有瑕疵的,且规格必须符合服装厂与土产公司订立的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当然土产公司因交付货物质量不符规定也应承担责任,但不应免除服装厂的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服装厂将该批货物的购买权转让给贸易公司后,就已经退出了与土产公司的合同关系,而由贸易公司代替其地位,如果土产公司交货质量和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应由土产公司对贸易公司负责,而服装厂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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